內政部從民國88年推動綠建築標章制度以來,已有超過5000件建築物獲得綠建築標章或候選綠建築證書;從今年(2015年)7月1日起,綠建築標章或候選綠建築證書有效期限將從3年延長為5年。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所長何明錦今天受訪表示,過去有效期限3年,可能部分建築物獲核准綠建築標章或證書,但建物尚未啟用,經啟用後尚未看到成效,標章或證書有效期限已過,因此延長期限為5年。
何明錦也說,延長有效期限另一個原因也是配合地方政府容積獎勵保證金每5年退回一定比例的機制,讓兩者期限規定一致。
此外,何明錦說,7月1日起除延長標章或證書有效期限外,也明確規定申請綠建築標章或候選綠建築證書應由申請人檢具認可申請書及申請日前6個月內核發的評定書,提出申請。
綠建築標章為自願申請制度,為加強推動效益,行政院從90年推動綠建築相關方案,也核定「智慧綠建築推動方案」,規定工程總造價達新台幣5000萬元以上的公有新建建築物必須取得綠建築標章,並自去年起,要求公有新建建築物的總工程建造經費未達5000萬元者,應通過「日常節能」與「水資源」2項指標,以進一步擴大綠建築政策的節能節水實施成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