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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違建不自拆 最高罰50萬
 

 


為加強公共安全、維護市容,內政部將翻修建築法,增訂違建不自行拆除者,將按次處4萬元到50萬元罰鍰,必要時可強拆;供公眾使用卻沒有使用執照的建物,限期補辦,若多次未改善,必要時可斷水斷電。行政院本周將審查建築法修正案,主要將2013年及去年修正版本合一,修法重點在於確認建築結構安全、強化公安及維護市容。


修正案內容包括,第一,對違章建築增加罰鍰,明訂擅自建造,處以4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停止建造,限期補辦手續、自行拆除或恢復原狀。屆期仍未補辦手續、未自行拆除或未恢復原狀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並得強制拆除。


第二,增訂供公眾使用的建築物未依規定申請使用執照,在一定規模以上且有供營業使用事實者,經通知限期申請,屆期未申請者,處2萬元到10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按次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供公眾使用。


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或封閉。第三,增訂相關罰鍰收入得成立基金,供作查報及執行拆除相關經費;第四,增訂第三方公正單位勘驗機制,以確認建築結構安全。


〈2017/01/09 經濟日報 記者邱金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