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速老屋及危樓重建,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明訂經評估需拆除重建的三十年以上老屋,或海砂屋等危險建築物,享有一點三倍基準容積或一點一五倍原建築容積獎勵。五年內申請者,重建期間免徵地價稅;重建後,地價稅、房屋稅減半徵收兩年。
內政部估計,目前全國卅年以上建築約三百八十萬戶,其中四、五層樓建築約八萬六千棟;公有建築物耐震檢測經驗,約百分之四十耐震係數不足,推估有三萬四千棟四、五層樓建築物有災害風險疑慮。
內政部曾估算,全台三萬四千棟有災害風險疑慮的老屋若能全數重建,粗估將創造二點七兆元的產值,且三年內會看到具體成果。
總統府發言人林鶴明表示,目前國內超過卅年的老舊公寓住宅,普遍都有公設不足、公共空間缺乏等居住品質問題,耐震安全急需補強;透過推動老舊公寓住宅都更,讓更新加速,除了可以創造相當的內需動能,更重要的是徹底改善國人居住品質與安全,這才是這項政策最核心的目的,也是政府當前努力的目標。
昨天三讀條文明定,適用對象包括:不符合「建築法」、「災害防救法」等,需限期或強制拆除者;安全性能評估未達最低等級者;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建築物耐震能力未達一定標準,經改善不具效益或未設置升降設備者,且屋齡卅年以上者。
「老屋重建條例」明定,條例施行三年內申請的重建計畫,可加碼給予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十獎勵;五年內申請者,重建期間免徵地價稅;重建後,地價稅、房屋稅減半徵收兩年,若未轉移所有權,房屋稅可再延長十年,最多以十二年為限,但建築物持有者必須為自然人。
申請重建者,必須在新法施行後十年內、也就是二○二七年五月卅一日前提出重建申請計畫;未提出重建計畫,將不能再享有此條例各項獎勵優惠。
內政部表示,後續將儘速完成「結構安全性能評估實施辦法」、「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補助辦法」、「建築容積獎勵辦法及施行細則」等配套子法訂定,以利未來執行推動。
〈2017/04/27 聯合報 記者鄭媁、潘姿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