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社會住宅出租辦法草案」出爐,承租者應符合無自有住宅、一定財產標準以下,租賃期限3年,得申請續租,最長不得超過6年,符合規定的弱勢者,得延長為12年。
住宅法已於今年1月修正公布,為規範中央主管機關興辦的社會住宅出租事項,內政部研擬「社會住宅出租辦法草案」,目前於法案預告階段。
申請資格,草案明定,符合年滿20歲國民、在社會住宅所在縣市設有戶籍,或未設籍於當地且在該地區就學、就業有居住需求者、家庭成員無自有住宅、家庭年所得應低於公告受理申請當年度社會住宅所在縣市50%分位點家庭的平均所得等條件,可申請社會住宅。
經審查符合資格者,受理機關以公開抽籤為原則決定序位。社會住宅租賃期限為3年,承租人於租賃期限屆滿時仍符合承租資格者,得申請續租。社會住宅租賃及續租的合計期間,最長不得超過6年,但符合規定的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得延長為12年。
至於租金,草案規定,內政部得評估成本效益,參酌國有財產相關規定租金計算,或委託3家以上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查估後評定市場租金水準。社會住宅租金不得逾市場租金水準,並應每3年檢討。
草案也規定,內政部於必要時可訪視住宅,檢查建築物、設施及設備,並核對承租人身分,且承租人不得拒絕。
〈2017/05/31 中央社 台北30日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