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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1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




為配合2017111日修正發布住宅法第29條第1項規定,財政部會銜內政部於2017626日修正發布「民間興辦社會住宅使用公有非公用不動產之出租及設定地上權優惠辦法」,名稱並修正為「民間興辦社會住宅使用公有不動產之出租及設定地上權優惠辦法」(以下簡稱優惠辦法),自2017111日起,有意興辦社會住宅並出租給經濟或社會弱勢者之民間業者,如需用公有土地或建築物時,得由公產管理機關以出租、設定地上權提供使用,並可享有最優惠的租金及地上權權利金。

國產署表示,為促進民間興辦社會住宅多元管道,並結合社會結構轉型之公共設施調整與多目標使用可能性,民間興辦社會住宅,需用公有土地或建築物時,得由公產管理機關以出租或設定地上權方式提供使用,不侷限非公用土地或建築物,且可依優惠辦法規定享有最大租金及地上權權利金優惠。


國產署舉例說,民間業者如租用公有土地興辦社會住宅,提供超過70%比率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居住,該業者每年只須繳納相當於地價稅額之租金予土地管理機關,預期可藉此鼓勵民間投資興辦社會住宅,提供社會住宅租屋者一安穩、適宜之居住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