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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醒注意 住家房屋供自住用「別忘節稅」
 
【MyGoNews/方暮晨】

陳太太前來稅捐處詢問,她的房屋和鄰居一起建造,結構、大小相同,為什麼房屋稅卻比鄰居貴?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房屋用途分為住家用、非住家用2種,依高雄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規定,高雄市房屋稅稅率以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稅率百分之3最高、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為百分之2、非自住住家用稅率百分之1.5、自住住家用稅率百分之1.2最低。房屋如無出租或營業,並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自住房屋合計3戶以內,記得向稅捐處申請為自住房屋,即可以最低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房屋稅是按房屋實際使用情形適用不同稅率,房屋變更使用,應於事實發生之次月起適用變更後稅率,房屋如符合自住要件,請儘早向稅捐處提出申請,經核准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之房屋,如具備要件無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

該處提醒納稅人別讓您的權益睡著了,雖然您的房屋和鄰居一起建造,結構、大小相同,同時也符合自住要件,但因未向稅捐處提出申請,房屋稅就比鄰居貴。因此,如房屋符合自住要件,記得向稅捐處申請,以節省您的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