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yGoNews/方暮晨】
財政部將於2018年5月24日核釋,土地所有權人協議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04條第2款規定調整土地界址,各所有權人持有土地面積不變,價值差額互無補償,其所立憑以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協議書,應就全部所有權人交換或贈與之異動土地部分,依法繳納印花稅。
財政部說明,依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為印花稅課徵範圍。土地因界址曲折,所有權人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04條第2款規定申請土地複丈,辦理界址調整之標示變更登記,依內政部1997年2月20日台(86)內地字第8678514號函,土地界址調整係為促進土地有效利用,以土地複丈方式,達成分割、交換、合併之連續性作業,涉及土地權利之變動。
是所有權人協議調整土地界址,其意在以出讓或收受他人土地,並使調整後所有權異動部分之土地與其他地號土地合併之方式,促進土地有效利用,與一般土地分割後再交換及合併,為數個登記作業,尚有不同。
所有權人約定界址調整前後各所有權人持有土地面積不變,且調整後所持有土地公告現值增加者不補償持有土地現值減少者,所立憑以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協議書,具有交換或贈與土地之性質,為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課稅憑證,應就因交換或贈與而發生所有權人異動之土地,按1‰稅率計算繳納印花稅,舉例說明如附件
財政部指出,一般土地分割案件,應就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所載全部參與分割之土地計算繳納印花稅,為釐清界址調整案件印花稅稅基及一般分割案件印花稅稅基之差異,該部爰發布令釋明示,俾利徵納雙方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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