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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用住宅 符合優惠稅率條件者,需申請才適用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


2018年度地價稅已開徵,不少民眾拿著稅單至稅務局詢問:自己的土地明明無出租無營業,也有設戶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的條件,為何不是繳最低的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地價稅,而是要繳較高的一般用地稅率地價稅呢?


稅捐機關表示,地價稅基本稅率為10‰,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如果土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的條件,請民眾務必主動向該局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方能適用;若在當年度922日前申請,當年度11月份地價稅開徵時即可適用,逾期申請者,則自次年度開始適用。如果未申請,即使土地符合條件,仍無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此種租稅優惠對民眾有利,有申請才能適用,未申請就是讓權益睡著了。


稅捐機關進一步表示,民眾可檢視地價稅單上載有應納金額合計數的「收據聯」,看看土地是否已按照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地價稅,該收據聯之「稅地種類」欄,分別列有一般土地、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等及公共設施保留地計4欄,該「自用住宅用地」欄,如載有面積、地價、稅率及稅額等資訊,即代表土地已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如為空白,即代表土地未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地價稅。符合條件但2018年未及提出申請的民眾,可利用地價稅單附印的申請書填寫後,寄送至稅捐機關申請,或直接至該局網站或稅務入口網線上申請,經核准後明(2019)年就可適用。


適用自用住宅用地應符合下列各條件:(1)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2)沒有出租或營業。(3)地上房屋屬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4)都市土地適用面積以300平方公尺為限、非都市土地面積以700平方公尺為限。(5)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以一處為限。土地如經核准而用途並未變更且所有權人亦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


稅捐機關提醒民眾,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核准,係以土地所有權人為準,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後,嗣土地因出售、贈與或繼承等原因移轉者,因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即使其他條件依然符合,新所有權人亦須重新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才能適用,未重新申請者,稅捐機關將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