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自2016年1月1日起交易2016年1月1日(含)以後取得的房屋、土地,或2014年1月2日(含)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房屋、土地,應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該局說明,邇來常發現納稅義務人因不諳法令或一時疏忽,而未辦理申報或申報錯誤,該局特別整理常見的錯誤,以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
一、申報期限:交易房地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
二、交易日及取得日認定:以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
三、應辦理申報類型:
(一)交換:房屋或土地與他人交換,仍屬房地交易。
(二)虧損:房地交易所得為0元或虧損(即無應納稅額),都要辦理申報。
(三)只出售土地:交易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的土地,均屬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的課稅範圍。
(四)二親等買賣:二親等以內親屬「買賣」新制課稅範圍之房屋土地,實際有收付價金,出賣人除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贈與稅並申請核發「非屬贈與同意移轉證明書」外,亦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
(五)分次取得之房地,應分別適用新舊制:個人一併出售分次取得的房地,應依房地取得日期,分別適用新制(房地合一)或舊制(財產交易所得)。
該局特別呼籲,個人自2016年1月1日起交易屬新制範圍之房地,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申報,其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處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之行為罰,若有房地交易所得,並將依法核定補徵稅款及處罰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