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鈞生/台中報導)
買屋看好下手,第一步就是要選擇下「斡旋」或「要約」,再來就由房仲出面跟屋主議價。專家表示,不少仲介會建議買方先給出一筆斡旋金,展現誠意再去跟屋主議價,斡旋金價格約是買方開價的2%,一般就是5~20萬元不等,看到現金也比較有誠意,是相對常見做法。
屋主和房仲簽售屋契約時,會根據屋況、地段以及屋主意願進行討論,決定售屋價格,一般來說,當房仲帶看屋時,若是發現客戶有購買意願,便會請客戶出個價格,並且以「斡旋金」或簽「要約書」,來證明非空口說白話、確實具有購買意願。近期一名購屋網友王先生即提問說:「近期下了斡旋,因為家人種種因素,臨時反悔不想買,目前屋主也還沒決定要賣,該怎麼做才能全身而退,是否能直接終止斡旋?」
台灣房屋智庫資深分析師陳炳辰解釋說:「只要斡旋未轉訂金,網友有權更改價格及取消下斡,不過若是臨時對價格要變更,建議以簡訊方式或是更改合約方式,才能確保以後不發生爭議,之後再簽正式的買賣合約。」但屋主不滿意買方出價也不考慮降價,議價失敗,仲介理應將告知並返回,不得要求轉為其他待售房屋的斡旋金。
不過市場實務來說,都是以斡旋為主,議價期限約3~7天,若屋主同意買方出價價格,斡旋金將轉成訂金,反之,若屋主不同意,斡旋金則會無條件退還。此外,政府也規定房仲得提供要約書讓買方自由選擇。要約書屬於下斡旋的另一種形式,差別是不須先付出現金,兩者法律上的效應一樣。陳炳辰補充,斡旋金違約的話,是付多少賠多少,「要約書則不同,根據政府規定,違約金為買方出價的3%,要比單純下斡旋責任風險最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