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 記者沈婉玉╱即時報導
臺北市稅捐處自即日起至3月31日止,將對已核准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案件進行清查。新購房地有無再移轉、有無出租、營業及戶籍是否遷出等違反自用住宅用地規定的情形,將是清查重點。
依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2年內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自用住宅用地,符合一定條件者,可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申請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的金額。此類經核准退稅的案件,稽徵機關皆自新購土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列管5年。
臺北市稅捐處表示,今年清查重點包括新購房地有無再移轉、有無出租、營業及戶籍是否遷出等違反自用住宅用地規定的情形,一旦發現房地不符自用住宅用地之規定或已移轉房地者,將會追繳原已退還的土地增值稅。
臺北市稅捐處舉例,林先生於106年出售中正區自用住宅用地,並繳納50萬元土地增值稅,之後在107年重購信義區自用住宅用地,登記日為107年1月20日,經依稅法規定申請核准退還土地增值稅50萬元。
如果林先生在5年內(107年至112年)將重購信義區土地再移轉他人、改作營業、出租使用或全戶戶籍遷出,依規定將被追繳原退還的土地增值稅50萬元。 稅捐處特別提醒納稅人,重購地若全戶戶籍遷出或改作其他用途等,會被追繳原退還稅款,不要因一時疏忽,而影響自身租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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