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不動產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應以贈與論,並依不動產之公告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計算財產價值,課徵贈與稅。
該局於日前查獲剛成年之甲君於2014年間購買台中市精華地段土地地2筆,契約總價為2,600萬元,經該局追查甲君支付購買土地價款之資金來源,發現是由甲君父親乙君匯款至出賣人丙君之銀行帳戶;經該局通知乙君說明後,乙君坦承確實是由其為兒子甲君出資購置土地,且無法提示甲君有另行償還之紀錄;經輔導後,乙君於收到輔導函,10日內按公告土地現值1,750萬元辦理贈與稅申報,經核定應納贈與稅額為153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不動產者,即屬遺產及贈與稅法所規定之視同贈與,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贈與稅;如有未依規定申報者,在收到國稅局通知補報後,必須於規定期限內補辦申報,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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