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顏真真/台北報導
不動產贈與子女可說是父母常見的財富傳承規畫,但房地合一稅新制上路後,這種節稅方式就需綜合考量整體稅負。專家提醒,贈與房產時,需考量房產未來用途,以避免子女處分房產時反而繳更多稅。
根據稅法規定,不動產贈與金額的計算,土地按公告土地現值、房屋按房屋評定現值,而目前兩者均顯著低於市價,因此不動產贈與常成為父母財富傳承子女的方式之一,只是房地合一稅新制上路後,這種節稅方式需綜合考量整體稅負。
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投資部會計師吳能吉表示,贈與房產予子女以房地現值作為贈與總額,雖可降低贈與稅負,唯房地合一稅新制上路後,未來子女將該房產(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受贈取得)出售時,是以受贈時較低的房地現值按政府發布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為取得成本,並按15%至45%稅率課徵財產交易所得稅。如果該房產為子女「自住」滿6年後出售,則可適用10%優惠稅率,並享有免稅額400萬元。
因此,贈與房產時,需考量該房產未來用途才能有效評估整體稅負。吳能吉進一步舉例,假若曾先生在107年初以5225萬元買房產(房地現值合計1000萬元)贈與女兒,按10%贈與稅率繳納稅額78萬元[(1000萬-220萬免稅額)*10%];較贈與現金5225萬元,按20%贈與稅率並扣除累進差額375萬元後,繳納稅額626萬元,可省下贈與稅548萬元。
但3年後假設女兒以總價6000萬元出售該房地,於扣除受贈取得的房地現值1000萬元成本(暫未考慮物價指數調整及土地漲價總數額等),再按20%稅率計算財交稅負為1000萬元,加上先前贈與稅負合計整體稅負將達1078萬元。
反較若當時贈與現金5225萬元由其購入房產再出售,財交稅負僅為155萬元[(6000萬-5225萬)*20%],加上以現金贈與稅負合計的781萬元,以贈與房地方式,反而多繳了297萬元稅負,也就是說子女出售房地總價越高,稅負將越不利。
不過,如果該房產女兒「自住」滿6年後再處分,其財交稅負為460萬元[(6000萬-1000萬-400萬)*10%],加先前贈與稅負78萬元合計為538萬元。
此外,假設曾先生名下有95年前取得房產(適用舊制土地交易所得免所得稅),計畫出售並想申請自用住宅地優惠稅率10%課徵土地增值稅,則於108年初先將名下適用舊制房產贈與配偶後再出售,其出售時仍可採舊制課稅。
如果曾太太並未出售,而最後由子女繼承取得,將因被繼承人曾太太取得日期在105年1月1日以後,子女繼承後再出售該房產時僅能適用新制課徵財交稅,即以繼承時房地現值按物價指數調整後的價值為取得成本,則反而可能產生稅負較不利的情況。
因此,吳能吉提醒,贈屋移轉前應注意贈與目的與該房產日後用途,例如自住、處分、收租增加子女財源或傳承等因素,如忽略未來子女出售時所繳納的財交稅,反而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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