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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蓋屋抵租金 地主須報租賃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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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主將土地出租給企業等承租人自費興建大賣場、飯店與速食店,雖然興建後的建築物所有權仍登記為地主所有,但國稅局指出,承租人付出的房屋興建費與支付租金性質相同,地主應申報租賃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日前查獲一起案例,承租人於承租的土地上耗資千萬元興建旅館,契約上言明由承租人自費興建營業房屋,但建物所有權登記為地主所有,租賃期間承租人擁有使用權。地主以為與承租人私相約定,不會被國稅局察覺,因此未申報該筆土地的租賃收入。但經國稅局追查工程造價資金往來後,地主除需補繳所得稅,還按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三倍以下的罰鍰。
國稅局說明,過去個人綜合所得稅採收付實現原則,此類出租土地的租金須依各該建造年度實際支付的工程造價,核課出租人建造年度的租賃所得,迫使地主必須面臨一次繳納重稅的局面。
財政部為避免此類所得集中在一個年度課稅,已將這類租金改按租賃期間,分年平均計算各年度租賃收入。舉例來說,假設契約約定租賃期間為十年,則1,000萬元的租賃收入,可以分成十年平均計算各年度收入,大大減輕地主的稅負。
【記者吳碧娥/台北報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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