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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法通過 放寬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制度
 
【MyGoNews/方暮晨】

為促進產業發展,在立法委員張廖萬堅等人的爭取下,行政院農委會2017年12月12日公告修正「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針對山坡地開發利用放寬回饋金繳交制度,增列免繳條件,未來中部科學園區及台中工業區如已依規繳交相當回饋性質的金錢,有機會可免繳回饋金,將可增加廠商投資意願。另外,修正辦法也規定回饋金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收取,正式與水土保持計畫脫勾,讓回饋金可依實際開發利用許可面積計算,也更便利廠商進行相關申請程序。

舊版「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的規定困擾工業區廠商已久,不利產業發展,經過立法委員張廖萬堅多次向中央各部會反應及爭取,除親自召開數次協調會外,並敦促政院召開跨部會協調會,希望儘速釐清政策及法令疑義,農委會終於公告修正「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

立法委員張廖萬堅表示,台中市工業區於2000年皆已完成整體開發,且已繳交相當費用給管理單位,舊法的回饋金收取方式無疑有重複課徵之虞,且嚴重影響廠商擴大投資意願,顯與政府全力推動產業升級政策相互扞格。這次修法增加除外條款,將可為早已完成開發的工業區繳交回饋金的問題解套,避免重複課徵,也可帶動工業區廠商翻新舊廠房,增加投資意願,促進台中市產業發展。

台中市府經發局表示,修法後,原山坡地開發利用免繳回饋金要件由原來的7款增列至16款,而針對工業區部分,台中市的中部科學園區及台中工業區如進行山坡地利用開發,有機會可依修法後的第7條第15款規定「已依農業發展條例或其他法律規定繳交相當回饋性質之金錢或代金之土地面積。」免繳交回饋金,為繳交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問題解套,將促進工業區廠商新增投資,帶動台中市產業發展。

台中市農業局表示,這次法案修正也讓回饋金與《水土保持法》正式脫勾,原舊法規定「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義務人,為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之水土保持義務人」,修正後的辦法規定「回饋金之繳交義務人,為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從事各款行為之人」,也就是未來廠商不用再依據水土保持計畫繳交回饋金,而是直接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收取,讓回饋金可依實際開發利用許可面積計算,也更便利廠商進行相關申請程序。

台中市水利局則表示,此次修法雖讓回饋金與《水土保持法》脫勾,但山坡地開發仍須依《水土保持法》規定擬具水土保持計畫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函轉水利局審查,以保育山坡地水土資源、涵養水源並減免災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