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筱惠/台中報導)
在行政院頒布的租屋「定型化契約中」,竟出現矛盾大對決,讓住在西屯逢甲商圈首次當包租婆的蕭小姐不解,原來是契約中第十一條提前終止租約規定中,寫道「本契約於期限屆滿前,租賃雙方XXX與XXX不得終止租約。」但另又有明定「依約定得終止租約者,租賃之一方應於X個月前通知他方。一方未為先期通知而逕行終止租約者,應賠償違約金。」
蕭小姐不解,詢問《蘋果》找答案,若承租人租約尚未到期想提前退租也告知了,那他能扣押金做為違約金嗎?但因為合約上又註明不得終止租約,讓她在閱讀文字當中,困擾許久,也因如此遲遲不敢刊登廣告出租,就因為想不通中間因果,怕簽約後會有麻煩。
其實關鍵字就在「約定」二字,執業律師田勝侑解釋,既然契約上明訂不得提前終止契約,那就不得任意終止,但若有另外「約定」則不在此限。另外,違約金與押金本質上並不同,如果承租方有在期限內告知,那麼就沒有違約金的問題,依規定要退還押金。
如果未告知而終止租約,就會涉及違約金支付,依規定能由擔保金(押金)中扣抵。而剩餘的押金就依最終租約到期日,一併歸還承租方。
崔媽媽基金會則表示在租賃契約中會條列提前終止契約的條件,時間30天、60天都有,其中就包含違約條件,依照107年6月上路的租賃專法中,押金不得收取超過2個月房租,提醒民眾要特別注意,超過兩個月租金金額就是觸法,且房客在約定期限告知房東也不需繳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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