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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於7月6日發布土地登記規則部分修正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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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物權編暨其施行法部分條文(通則章及所有權章)於98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自公布後6個月(98年7月23日)施行,且民法總則及親屬編亦多有修正,內政部為配合該法規定辦理相關土地登記作業,自98年2月起多次邀集司法院、法務部、縣市地政機關、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及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等相關單位開會研修土地登記規則部分條文,並已於本(98)年7月6日發布。
本次規則共計修正19條、新增5條、刪除1條,其中與民眾權益關係密切者,諸如:
一、區別父母處分未成年子女所有之土地權利,申請登記時,僅須表明確為子女之利益處分,而監護人為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購買或處分土地權利時,則須檢附經法院許可之文件。
二、明定多年慣行之習慣事實,經法院認定為不動產物權之權利,地政機關應配合辦理登記。
三、經法院裁判之共有物分割,共有人中有應受金錢補償時,就該補償金額,對於應補償之共有人所分得之土地,有法定抵押權,共有人申請共有物分割登記時,應一併申請該抵押權登記,以保障未受原物分配之共有人之權益。
四、為解決現行共有物分割登記而衍生原設定抵押權之轉載問題,增訂抵押權人如已同意分割、已參加共有物分割訴訟或經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參加時,其抵押權僅轉載於原提供擔保之共有人分割後取得之土地上。
五、 為建立共有不動產使用、管理之登記制度,增訂「共有物使用管理登記」專節,明定共有人間對共有不動產有使用、管理、分割或禁止分割之約定或經多數決定、法 院裁定時,得向地政機關申辦登記,完成登記後,不動產受讓人即應受該約定或決定之拘束,使共有不動產管理關係得以透明、穩定,減少無謂的不動產交易糾紛。 本次土地登記規則部分修正條文詳細修正內容請至內政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http://www.land.moi.gov.tw)查詢。
不 動產物權登記為不動產物權變動或處分之要件,亦為憲法保障產權不可或缺之一環。此次內政部配合民法物權編等部分條文修正之土地登記規則部分條文,將配合民 法施行日期同步施行,未來地政機關依新修正土地登記規則條文辦理登記,當能更加確保人民財產權益,減少不動產交易糾紛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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